1.新疆景区残疾证免票吗

2.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风 景 名 胜 区 条 例

3.国家有统一规定旅游景区门票减免政策吗?

4.伤残人民警察证去风景区旅游是否要顶定门票

5.湖南省139个景点票价优惠政策清单完整方案清单

6.山西景区首个门票回收收费——门票价格与现行限制政策

景区门票收费管理办法_景区门票管理办法

最近在新疆的警察有福了,因为新疆的516家A级景区将对警察实行免门票优惠政策,哈哈,这个就很吸引人了,所以在附近的警察休息了可以去玩玩哦。那么具体是什么情况呢?下面一起来简单的看看。

1、实行具体时间

12月1日起,新疆景区对警察实行免门票优惠政策。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修订出台了《自治区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

2、免费对象政策

新出台的《办法》规定,对持有效证件的消防救援人员(含在职、退休、残疾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持警察证的在职人民警察等实行免门票优惠政策。

3、出台政策原因

和平时期,公安队伍是牺牲最多、奉献最大的一支队伍。近年来,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多次强调要全面落实从优待警措施,对这支特殊的队伍,要给予特殊的关爱,政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待遇上保障。

4、免费门票办理

持有效证件在各景区窗口办理。

5、政策补充说明

在落实了有关优惠政策方面,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应急管理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多个部门要求,《办法》还规定,对持有效证件的现役军人、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察等实行免门票,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景区按照本项执行。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等凭部队制发的相关证件实行半票。

6、哪些景区支持

目前,新疆有516家A级景区,这516家景区都支持。

新疆景区残疾证免票吗

最近新疆的警察有福了,因为新疆516个A级景区将实行警察免费入场的优惠政策。哈哈,这个很吸引人,附近的警察休息一会儿就可以好好玩玩了。那么具体是什么情况呢?下面我们简单看一下。

1、实行具体时间

从2010年12月1日起,新疆景区实行警察免费入场的优惠政策。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修订颁布了《自治区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

:010年至1010年新颁发的《办法》规定,持有效证件的消防救援人员(包括在职、退役、残疾和消防救援院校学生)和持的在职人民警察享受免费入场的优惠政策。

2、免费对象政策

和平年代,公安队伍做出了最大的牺牲和奉献。近年来,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多次强调要全面落实优待公安干警措施,给予这支特殊队伍特殊照顾、政治关怀、工作支持和待遇保障。

:3、出台政策原因

.凭有效证件到各景点窗口办理。

4、免费门票办理

在落实相关优惠政策方面,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应急管理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的要求,《办法》还规定了持有效证件的现役军人、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察等。应免门票,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景区按本项执行。对于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等。过半数票将与军队下发的相关文件一起实施。

5、政策补充说明

目前新疆有516家A级景区,全部支持。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风 景 名 胜 区 条 例

新疆景区残疾证免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旅游景区免费开放管理办法》,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含一级至四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盲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听力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智力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肢体残疾人证》等证件的,可以在适用景区内免费参观。

国家有统一规定旅游景区门票减免政策吗?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 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 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的行为。 第七条 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

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第九条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有关材料:

(一)风景名胜的基本状况;

(二)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以及核心景区的范围;

(三)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标;

(四)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条件;

(五)与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

第十条 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提出申请,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院批准公布。

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县级人民提出申请,省、自治区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公布。

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的人民应当在报请审批前,与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充分协商。

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风景评价;

(二)生态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

(三)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四)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

(五)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

(六)有关专项规划。

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

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第十六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县级人民组织编制。

第十七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按照经审定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和保护目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编制。

第十八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风景名胜区规划报送审批的材料应当包括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及意见纳的情况和未予纳的理由。

第十九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审查后,报院审批。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报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审批,报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对其他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或者部门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规划期届满前2年,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作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的决定。在新规划批准前,原规划继续有效。 第二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

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和游览者应当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

第二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景观进行调查、鉴定,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四)乱扔垃圾。

第二十七条 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第二十八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九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改变水、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三十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地形地貌。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信息系统,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保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院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土地、森林等自然保护的情况;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森林等自然保护的情况,及时抄送院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的特点,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开展健康有益的游览观光和文化活动,普及历史文化和科学知识。

第三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

第三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定执行。

风景名胜区内涉及自然保护、利用、管理和文物保护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的,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情况、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第三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安全,并督促风景名胜区内的经营单位接受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的监督检查。

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第三十七条 进入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门票价格依照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经营者应当缴纳风景名胜有偿使用费。

第三十八条 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有偿使用费应当专门用于风景名胜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具体管理办法,由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院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二)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

(三)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未经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有关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

(三)改变水、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院建设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的;

(二)风景名胜区自设立之日起未在2年内编制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

(三)选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四)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

(五)擅自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立该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或者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的;

(二)未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的;

(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

(四)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的;

(五)允许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的;

(六)审核同意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活动的;

(七)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部门已经予以处罚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再处罚。

第五十条 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财产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风景名胜区内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建设活动,自行拆除;对继续进行建设的,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1985年6月7日院发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伤残人民警察证去风景区旅游是否要顶定门票

旅游景区门票减免政策如下:

(1)青少年购买游览参观点门票持居民或学生证等有效证件,有享受价格优惠政策的权利。具体政策标准为:对6周岁(含6周岁)以下或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的儿童实行免票,对6周岁(不含6周岁)~18周岁(含18周岁)未成年人、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学生实行半票。

(2)6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或老年证、现役军官凭军官证、以上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享受门票减免优惠。

(3)学生、一般凭学生证可获半价优惠。

(4)军人凭军人证要不免票,要不就全票收费。

(5)记者证有些景区也是免费的。

(6)教师证有些地区也是有半价优惠的。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3年4月25日发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不完全统计,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旅游法律。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湖南省139个景点票价优惠政策清单完整方案清单

题主是否想询问“伤残人民警察证去风景区旅游是否要定门票”?否。根据查询《自治区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得知,对持有效证件的现役军人、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察等实行免门票,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景区按照本项执行。对持有效证件的消防救援人员(含在职、退休、残疾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持警察证的在职人民警察等实行免门票

山西景区首个门票回收收费——门票价格与现行限制政策

湖南是一个超级酷的旅游大省,自然和人文古迹丰富。这是楚人居住的地方。山水韵味十足,湘江的饮食文化也是引人入胜的因素。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一下新闻。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管价景区目录(年)》的通知

祥发164号价格变化费规定[]。

各市州发改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湖南省定价目录》《湖南省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祥发价改费[]1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我委对全省公共建设的管理价格景区进行了清理,制定了《管价景区目录(年)》(以下简称《目录》)。

一是《目录》各类景区门票价格,以及景区内另行收费的游览、交通等项目,实行指导价,严格执行各类特殊群体的价格优惠政策。不在《目录》的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目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每年11月底前,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将需要补充或调出的景区目录报送我委。利用公共建设的新建景区收取门票费,暂停收取门票费的景区重新收费的,应及时加至《目录》,并按相关程序制定门票价格。免票景区和其他同质或有效竞争的景区原则上不再纳入目录。

第三,加强对管理价格景区的监督管理。每年3月底前,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要将上一年度辖区市县两级实行管理价格的景区范围、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汇总上报我委。

第四,疫情发生后,加快拉动旅游消费。为确保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方向正确,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应主动联系辖区内景区,结合本地实际,推出年票、季票、周末票、设立免费日等优惠措施,引导省内旅游消费重启。

五、落实相关救助政策。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三属”和现役军人家属,按规定给予门票减免等优待。倡导省级年底前管理景区价格对医务人员、人民警察及其近亲属实行门票减免。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景区对上述人员实行门票优惠。

附件:

1.定价景区目录(年)

2.景点门票及相关信息汇总表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0年3月20日

139个旅游景点名单

在不久的将来,山西会有一些景点恢复门票价格,所以大家在出行时需要提前买票,否则一些景点就没办法去了。毕竟很多景区在节日都会有流量受限的情况。

五台山景区

首个门票收费将于周一至周五工作日恢复。

根据山西省办公厅《关于加快促进服务业恢复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办发电45号)关于“2008年下半年全省A级以上国有景区实行周一至周五工作日全国游客免首张票”的要求,五台山景区自2008年7月15日至2008年12月31日实行周一至周五工作日全国游客免首张票的优惠政策。从2021年开始,五台山景区将在周一至周五的工作日对全国游客恢复第一次门票收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第一,第一张票恢复收费时间

2021年1月1日零时起,五台山景区将恢复周一至周五平日对全国游客的首次门票收费。

二、门票价格执行标准和优惠政策

五台山景区继续遵循相关文件精神,执行全票价格135元/人、半票价格70元/人的标准。同时,依法实行特殊群体优惠政策,全国医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免票政策执行至2021年3月25日(医务人员凭本人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等有效证件免票,其直系亲属凭结婚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免票)。

三。保留和电流限制措施

(1)五台山景区按照《疫情防控条例》,在严格落实防控措施、预约限流的前提下,坚持“不预约不旅游”。所有进山人员必须在符合防疫规定、持有健康绿码的基础上,实名购票。

(2)景区将实时监控入山人群密度,按最大承载量的50%执行。暂定日接待量不超过35000人,超过上限将停止接待。

(3)景区实行实名制登记按时间订票制度。如果规定时间段超过限定人数,将无法购票。游客每日限额如下:

00:00-08:00(5000人)

08:00-12:00(万人)

12:00-16:00(万人)

6:00-20:00(5000人)

20:00-24:00(5000人)

四。疫情预防和控制要求

(一)所有进入景区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防疫规定,服从景区工作人员的引导,自觉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品。

(2)游客进山时,应积极配合工作人员接受体温检测、卫生守则和防疫旅行卡检查等。检查符合健康标准后,请自觉持本人、健康码、防疫旅行卡的查询结果到检票口办理登机手续。

(3)游客在购票、检票、参观过程中要时刻注意保持一定距离,坚决不扎堆、不聚集。

(4)游客进入景区后应注意文明礼貌和个人卫生。如果在游览过程中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一定要第一时间告知景区防疫人员,以便及时处置。

电话:400-0350-236

疾病控制部门电话:0350-6542868

请游客自觉遵守景区规定,共同营造安全、健康、有序的旅游环境。感谢您的支持与合作!

2010年至2012年,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皇城相府文旅公司景区对所有游客实行门票减免政策

(1)皇城相府根据疫情防控条例,在严格落实防控措施、预约限流的前提下,坚持开放,坚持“不预约不出行”。所有人员必须在符合防疫规定并持有健康绿码的基础上实名购票。

(2)景区严格执行实名制登记按时间订票制度。

四。疫情预防和控制要求

(1)所有进入景区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级防疫办的有关规定,服从景区工作人员的引导,自觉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品。

(2)游客应积极配合工作人员接受体温检测、卫生守则和防疫旅行卡检查等。检查符合健康标准后,请自觉持本人、健康码、防疫旅行卡的查询结果到检票口办理登机手续。

(3)游客在购票、检票、参观过程中要时刻注意保持一定距离,坚决不扎堆、不聚集。

(4)游客进入景区后应注意文明礼貌和个人卫生。如果在游览过程中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一定要第一时间告知景区防疫人员,以便及时处置。

请游客自觉遵守景区规定,共同营造安全、健康、有序的旅游环境。感谢您的支持与合作!

“皇城相府”恢复首道门票收费

根据山西省办公厅1999年第102号文件的要求。《关于加快促进服务业恢复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金政办发电45号)“2008年下半年周一至周五工作日全国游客免首张门票”,衡山风景区自2008年7月15日至2008年12月31日实行周一至周五工作日全国游客免首张门票优惠政策。从2021年开始,衡山景区将恢复周一至周五工作日对全国游客的第一次门票收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2021年1月1日零时起,衡山风景区恢复周一至周五工作日全国游客首次入园费,特殊群体优惠政策不变。

二、根据大同市人民《关于促进文旅产业复苏和旅游惠民的若干政策》号文件精神,全国医务工作者免票政策执行至2008年12月31日。

三。保留和电流限制措施

(1)衡山风景名胜区根据《疫情防治条例》,在严格落实防控措施、保留和限流的前提下,坚持“无保留不得旅游”的原则。所有进入景区的人,必须在符合防疫规定、持有健康绿码的基础上,实名购票。

(2)景区会实时监控人流密度,按照最大承载量的75%执行。暂定日接待能力不超过25000人。如果超过上限,将停止接收。

(3)景区实行实名制登记按时间订票制度。如果规定时间段超过限定人数,将无法购票。游客每日限额如下:

恒山寺群

08:30-12:00(9000人)

2:00-16:00(9000人)

悬空寺/修道院

08:30-12:00(3500人)

2:00-16:30(3500人)

四。疫情预防和控制要求

(一)所有进入景区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防疫规定,服从景区工作人员的引导,自觉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品。

(二)游客应积极配合工作人员接受体温检测、健康码等工作。

(3)游客在购票、检票、参观过程中要时刻注意保持一定距离,坚决不扎堆、不聚集。

(4)游客进入景区后应注意文明礼貌和个人卫生。如果在游览过程中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一定要第一时间告知景区工作人员,以便及时处置。

请游客自觉遵守sc的规定

三、进入古城的方式

平遥古城景区坚持防控为主,实行“无预约不旅游”。需要实名登记系统预约,生成二维码。在城门入口处测温消毒后,工作人员会核对预约信息,然后进入古城。景区谢绝无预约接待。老年人等操作不便者,请提前准备好纸质版的健康码或当地提供的相关健康证明。

四。风景名胜区承载力

根据防控要求,平遥古城景区最大接待量为景区最大承载量(85202人)的75%。承载量接近要求峰值,景区会公布限流。

第五,按时间预约。

为确保防控措施的有效性,平遥古城景区实行分时预约措施。

8:00-10:00预订2万张门票

10:00-12:00预订2万张门票

2:00-14:00订2万张票。

14:00-16:00预订2万张门票

6:00-17:30预留5202张票。

不及物动词游客须知

平遥古城景区按上级要求继续执行原有优惠政策,享受优惠政策者需携带本人真实有效证件游览景区。

平遥古城景区将对全国医务工作者、山西省所有援鄂医务工作者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山西省委省疫情防控表彰的个人门票实行免票政策,至2021年3月25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者,需持执业证书、户口本、表彰文件等有效证件到景区游览。

平遥古城的景点很多,游览时需要单独查看二维码。每个景点只能参观一次。

平遥古城景区将以严谨细致的防控措施和热情周到的优质服务,为您营造一个文明、安全、卫生、有序的游览环境。如果您在游览过程中有任何问题或需要帮助,请致电:

电话:0354-5690000

景区电话:0354-5674110

境外、港澳台游客须提供在中国居留28天以上的证明、行程资料和健康码;中高风险地区的赖平游客必须提供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包含核酸检测阴息的健康通行证代码“绿色代码”。

游览过程中,游客应全程自觉佩戴口罩,有序游览,提倡非聚集、分线游览。游览过程中,请自觉与他人保持1米以上的距离。如遇高峰时段,请服从景区工作人员的引导。

恒山景区周一至周五工作日期间恢复首道门票收费

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王莽山脊景区于年对全国游客实行门票减免政策,并将于2021年1月1日零时起恢复全国游客门票收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门票优惠政策

1.王莽岭景区门票执行价格为70元/人;现在淡季机票优惠价50元/人;半价淡季门票价25元/人。

2.享受半价的人群:身高1.2m至1.5m(含1.5m)的儿童;我《关于加快促进服务业恢复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生。

3.优惠人群:

山西、河南两省(晋城东站、高平东站除外)5日内持高铁车票或登机牌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享受40元/人的优惠票价。

持5日内晋城东站、高坪东站高铁车票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享受25元/人的优惠票价。

4.享受免费门票的人:

持有中国摄影家协会《学生证》原件或县级以上(含县级)摄影家协会《会员证》原件的会员及其景区摄影创作有效证件。

持有原件的成员

全国医务工作者均可取得有效证件(医师证、护士证或其他与医疗工作相关的资格证书),来湖北我市救助的医务工作者及其家属(父母、配偶、子女)凭医务人员单位出具的证明到景区售票处办理免费入场手续。

持《会员证》或《会员证》的本市现役军人及其家属(父母、配偶、子女),家属持《会员证》及军人所在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持有有效证件的消防员。

全国公安机关持有《新闻记者证》《全国导游资格证书》和《导游证》的人民警察和警务人员;未办理《临时导游证》的辅警,凭其所在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即可享受。

古交乡持有《旅行社经理资格证》的居民。

第二,开放时间

景区开放时间:08:00-16:00

三。保留和电流限制措施

1.根据《疫情防治条例》,王莽岭景区在严格落实防控措施、预约限流的前提下对外开放,坚持“无预约不得旅游”。所有人员必须在符合防疫规定并持有健康绿码的基础上预约购票。

2.根据疫情防控要求,景区接待游客人数不得超过核定最大承载量的75%。

四。入学须知

1.所有进入景区的人员应佩戴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不戴口罩者禁止进入景区;

2.配合景区查旅游码。扫描景区公示的“交通大数据旅游卡”二维码,即可快速获取个人旅游码;

3.请游客在检票口出示、健康码、行程码,自觉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有序配合体温检测、健康码检查;

4.游客在景区游览时应注意保持一定距离,避免人群聚集;

5.游客进入景区后要注意文明礼貌和个人卫生。咳嗽、吐痰或打喷嚏时,用纸巾或手肘捂住口鼻。如在游览过程中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必须第一时间告知景区防疫人员,以便及时处置;

6.分散游览,文明参观,不扎堆,不聚集,不随地吐痰,保持环境清洁,公园内不准养宠物;

7.乘坐公交车时,请遵守交通秩序,自觉排队,保持一定距离,避免人群聚集,禁止在车厢内吐痰。将垃圾丢弃在指定的垃圾桶内。下车时请带好自己的物品。

8.游览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请及时与景区工作人员联系解决;

9.景区开放区域:卧龙场旅游区、登山步道、极顶旅游区、昆山吊公路;

10.景区封闭区域:西雅沟旅游区、西雅沟壁挂式公路、索道。

抗击疫情是每个人的责任。您的合作是对我们工作的最大支持!

王莽岭景区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标准,将以完善严格的疫情防控措施和细致周到的服务迎接每一位游客。祝你参观愉快!

电话:0356-6878613

预订电话:0356-6878610

平遥古城景区对全国游客恢复工作日门票收费的通告

太原植物园经过三个月的试运营。为更好地保护和利用植物,普及植物知识,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经上级批准并上报,现将太原植物园门票价格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票价

1.旺季:全价票50元/人次,半价票25元/人次;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

2.淡季:全价票30元/人次,半价票15元/人次;每年11月1日—次年3月31日。

3.半价优惠对象:半价优惠对象为6周岁(不含6周岁)至18周岁(含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全日制

备注:如遇重大或特殊活动,以上优惠措施以景点公告为准。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14个月。

王莽岭景区恢复门票收费

根据山西省办公厅《上岗证》(晋政办发电45号)“2008年下半年全国A级以上国有景区实行周一至周五工作日免首张票”的要求,太原动物园自2008年9月28日至2008年12月31日实行周一至周五工作日免首张票的优惠政策。2021年起,太原动物园将恢复周一至周五工作日第一次入园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第一,第一张票恢复收费时间

2021年1月1日零时起,太原动物园恢复周一至周五平日第一次入园费。

二、门票价格执行标准和优惠政策

太原动物园继续执行全票10元/人、半票5元/人的价格标准,相关优惠政策不变。

半价票:

1.6周岁(不含6周岁)~18周岁(含18周岁)未成年人,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学生(不含函授、成人教育、高等教育自考)凭本人有效学生证购买半价票。

免费:

1.身高1.2m以下(含1.2m)儿童免票或6周岁(含6周岁)儿童入园需出示有效件或户口簿。

2.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凭“老年证、居民、护照”等有效证件免费。

3.残疾和革命伤残军人凭《残疾证》免费乘车。

4.现役军人凭《军官证》和《士兵证》免费乘车。

注:团体票需要凭团体手续到售票部门办理。

三。保留和电流限制措施

(1)根据疫情防治条例,游客必须实名购票。

(2)根据疫情防控相关要求,游客人数不得超过最大承载量的50%。太原动物园暂定日接待量不超过4万人,超过上限将停止接待。

四。疫情预防和控制要求

(1)所有入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防疫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的引导,自觉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品。

(二)游客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接受体温检测、卫生守则和防疫旅游卡查验等。

(3)游客在购票、检票、参观过程中要时刻注意保持一定距离,坚决不扎堆、不聚集。

(4)游客入园后应注意文明礼貌和个人卫生。如果在游览过程中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一定要第一时间告知景区防疫人员,以便及时处置。

请自觉遵守公园的各项规定,共同营造安全、健康、有序的旅游环境。感谢您的支持与合作!

太原动物园旅游咨询电话:0351-3074953。